臺中市106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
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
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10、17、23條。
貳、目的:
一、協助(疑似)特殊教育學生確認其特殊教育需求,據以提供各項特殊教育服務措施。
二、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益,提供適性安置服務措施,以利個案身心潛能發展。
叄、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各公立幼兒園、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臺中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臺中市海線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肆、申請對象:
一、戶籍與年齡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出生於100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期間,欲申請協助安置各類學前特殊教育場所之幼兒。
(二)設籍本市且出生於99年9月2日至100年9月1日期間,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特殊教育學生,同意其106學年度暫緩入學一年,並提出協助安置各類學前特殊教育場所申請之幼兒。
年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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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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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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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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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09.02~10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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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106學年度暫緩入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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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02~10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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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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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9.02~10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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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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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02~10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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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幼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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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9.02~1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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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鑑定資格:領有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一)持有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
(二)持有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三)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之綜合報告書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所稱「兒童發展相關科別」:係包括發展遲緩科、小兒神經科、小兒(兒童)心智科、復健科或精神科。
2.綜合報告書、心理衡鑑報告或診斷證明之有效期限:開立日期以105年8月1日(含當日)後始為有效。
3.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應載明個案有「發展遲緩」或「障礙」之情形。
伍、申請時間:106年1月14日(星期六)起至3月3日(星期五)止,上午9時至下午4時。
陸、受理申請地點: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一)送件地址:臺中市東區樂業路60號(東區樂業國小內)
(二)聯絡電話:04-22138215#820
(三)傳真號碼:04-22129618
(四)特教公務信箱:spcstaichung@spec.tc.edu.tw
柒、申請檢具資料:
一、臺中市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轉介表。
二、戶籍資料影本。
三、有效期限內之醫療相關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
捌、實施步驟與期程:
一、家長提出特殊教育幼兒入幼兒園申請:3月3日前。
二、召開心理評估人員工作協調會暨教育評估行前研習:3月9日。
三、心理評估人員進行特殊教育幼兒教育評估:3月10日至3月29日。
四、心理評估人員進行教育評估結果送件:3月30日。
五、彙整特殊教育幼兒評估結果:4月1日 至4月10日。
六、召開本市106學年度入幼兒園鑑定安置審查會議及安置協調會議:4月11日 至4月22日 。
七、將鑑定安置相關會議決議事項函知本市各公私立幼兒園:4月25日 至4月29日 。
八、本市各幼兒園通知家長鑑定安置結果,並協助辦理轉介及報到等相關事宜,倘若家長欲提出申復及申訴時,亦協助提出申復及申訴:4月25日 至5月24日 。
玖、安置原則:
一、以適性、就近安置為原則,安置作業時限為本市各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第一次招生、抽籤前(確認時程以本局公告時程為準)。
二、依據103年4月10日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規定,學前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每班不得超過8人。如遇亟待安置學前教育階段集中式特殊教育班者,得適時向本局提出申請,不受上述實施期程限制。
三、不論新舊生,普通班每班以安置2名特殊教育幼兒為原則,惟鑑輔會得視幼兒實際需求程度調整安置名額。
四、欲申請安置同一幼兒園之幼兒數如超出該園安置容量時,依下列優先順位進行安置:
(一)依學齡大班、中班、小班優先順位。
(二)學齡相同時:依設籍學區內、設籍同一行政區內、設籍其他行政區內之優先順序。
(三)以上條件均相同時,進行協調;協調無果時,進行現場協調;現場協調無果時,抽籤決定之。
(四)跨學區申請之幼兒,如居住地內有其他鄰近公立幼兒園,本局得先進行協調。
拾、參與本項工作之各校人員,於實際工作期間核予公(差)假登記。
拾壹、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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