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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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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基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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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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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區健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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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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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小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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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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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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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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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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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38064~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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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起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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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2月11日至
109年6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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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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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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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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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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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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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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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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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附設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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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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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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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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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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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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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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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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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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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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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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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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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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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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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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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 46元/天X97天=4,462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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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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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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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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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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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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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 1,000元/月X4.7月=4,700元/學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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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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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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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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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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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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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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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後延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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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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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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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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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家長同意用於幼兒教保服務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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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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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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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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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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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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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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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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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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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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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費得視各幼生家庭經濟狀況,同意以分期或按月方式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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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學期總收費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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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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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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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費用,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其他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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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一、黃色儲存格欄位必填,請勿空白;其餘儲存格欄位將自動帶出,請勿更動。 二、請於頁首處自行選擇學年度及學期。 三、本表經函報教育局備查後,應於每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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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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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基準及減免收費規定
臺中市北區健行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幼兒因故離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七條)
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退還二分之一費用。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退還三分之一費用。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依幼兒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期間者,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並發還成品。
三、保險費:依幼兒團體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機構有下列事由之一,致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應於幼兒離開教保服務機構之次日起十日內,按幼兒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並應賠償所退學費三分之一之金額:
一、未經核准擅自停辦教保服務。
二、擅自變更教保服務地點。
三、因違反規定受停止招生、停辦、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四、其他可歸責幼兒園之事由。
教保服務機構依前二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數額及退費基準。
幼兒請假、強制停課及連續假期之退費項目及基準(臺中市教保服務機構收費退費辦法第八條)
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含例假日)以上,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午餐費及交通費,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按月或按時計費之課後延托費準用前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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